关于开展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协,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省属企业科协,高校科协:
根据《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附件1),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同意(浙评组函〔2016〕12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决定,开展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推荐评选范围
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我省科技工作者。
不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主要从事行政与管理工作的人员,曾获得过“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的人员。
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评选总数的20%以内。
(二)推荐名额
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100名,其中十佳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20名。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2)。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推动学科和技术发展;
2.在企业生产实践中,开发或应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
4.在科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在卫生医疗等公益事业中,为公众提供优良的科技服务并广受好评。
(二)十佳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
在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工作成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广泛,在所在行业或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
三、推荐评选程序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推荐会员中的科技工作者;省属高校科协、企业科协负责推荐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各市科协会同市委组织部、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各领域的一线科技工作者。
各推荐单位可视情况设立推荐评选机构遴选申报候选人,坚持自下而上,逐级产生推荐人选;推荐人选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高校科协和企业科协推荐人选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就推荐的候选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力社保、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各推荐单位应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在本学会、本地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单位推荐的100名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从中评选产生十佳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并在大众科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7天。
四、推荐评选工作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成立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协组织人事部。各推荐单位应周密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安排部署,优质高效地完成推荐评选工作。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以科技工作者的思想品质、精神风貌和工作实绩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出来的科技工作者应当品德高尚、事迹感人、业绩突出,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面向基层,注意比例
推荐评选的重点是在各个领域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过程中,要适当考虑女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统筹考虑推荐对象在科研、企业、农村、科普、服务等工作领域的分布。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推荐过程中要有广泛的群众参与;对被提出异议的推荐对象,要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要严肃评选纪律,对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
(五)把握进度,按时报送
请各推荐单位于5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情况报告1份(推荐单位盖章)、《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表》(附件3)一式3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推荐表中主要事迹和简要事迹语言表述要严谨、准确,涉及数字的要准确到个位数,所获奖项要具体到奖项名称、等级,其中国家级、省级科技奖项要用括弧标注排名。推荐材料不涉及保密内容。十佳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还需提交2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用词须严谨准确,推荐单位盖章)。
五、表彰奖励
根据《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对评审确定的表彰人选,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发文进行表彰,分别授予“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十佳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各市科协、各高校科协和企业科协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表彰和宣传本学会、本地区、本单位的获奖者。
六、联系方式
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科协组织人事部 张恒 王陆军
联系电话:(0571)85107001,85107601
电子信箱:zjkx9d@163.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武林广场8号省科协大楼6楼
邮政编码:310003
附件:1.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2.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3.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6年3月3日
附件1
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浙科协发〔2011〕50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激励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贡献力量,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省份作出新贡献的意见》(浙委〔2007〕5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表彰的称号为“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条 评选范围及对象:在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并且业绩突出的浙江省科技工作者(含驻浙的中直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对长期在艰苦环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女科技工作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现职副厅级(含)以上领导干部、获得往届国家或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的不参与评选。
第三条 评选条件: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推动学科和技术发展;
2.在企业生产实践中,开发或应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
4.在科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在卫生医疗等公益事业中,为公众提供优良的科技服务并广受好评。
申报参评的工作业绩,必须是在近五年取得的成果与绩效。
第四条 评选周期: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五条 受奖名额:每次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人数不超过100名,从中提名20名“十佳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选,评选产生“十佳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省属企业科协、高校科协根据分配名额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各市推荐工作由市科协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荐本地区的候选人。
第七条 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各推荐单位视情况设立推荐评选机构遴选申报候选人;
2.按分配的名额推荐候选人,并就推荐的候选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力社保、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3.各推荐单位对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本地区和所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并调查属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推荐;
4.申报候选人有关材料。
各推荐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标准,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推荐工作。
第八条 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十佳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
第九条 申报材料:推荐单位报送材料的内容要求:
1.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情况报告1份,包括推荐工作程序、候选人产生过程、初审情况等;
2.候选人推荐表一式3份,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及候选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意见与印章;各市推荐的候选人推荐表须加盖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科协的印章;
3.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含候选人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套)。
第十条 评审与审批:
1.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有关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科协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协组织人事部;
2.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资格和推荐程序进行初步审查,提交评委会;
3.评委会等额评审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并对十佳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十佳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建议名单;
4.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十佳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建议名单,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审批。
第十一条 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可授予或追授“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
第十二条 “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因违纪、违法被党纪、政纪、法纪处理或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程序撤消其称号。
第十三条 撤销称号的程序:
1.推荐单位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撤销申请;
2.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批准撤销;
3.责成推荐单位收回被撤销者的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称号,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本称号获得者颁发“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或“十佳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证书,评选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告,通报获奖者所在单位,作为考核使用或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我省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时,原则上从“十佳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和“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中产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今后国家或省如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附件2
2015年度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单 位 |
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推荐名额 |
十佳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名额 |
省级学会 |
42 |
7 |
杭州市科协 |
5 |
1 |
宁波市科协 |
5 |
1 |
温州市科协 |
5 |
1 |
湖州市科协 |
3 |
1 |
嘉兴市科协 |
4 |
1 |
绍兴市科协 |
4 |
1 |
舟山市科协 |
3 |
1 |
台州市科协 |
4 |
1 |
金华市科协 |
4 |
1 |
衢州市科协 |
3 |
1 |
丽水市科协 |
3 |
1 |
省属企业科协 |
9 |
1 |
高校科协 |
6 |
1 |
合计 |
100 |
20 | 201601评选优秀科技工作者的通知 201645142555896.doc |